广东省农业厅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4-05-23 来源:新牧网
广东省农业厅近日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项目多达38项,与畜牧业相关的有13项,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依据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
1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2.《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八条: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 |
无 | 企业 | |||
2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3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
无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 |||
4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研制新兽药的临床试验审批 |
1.《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无 | 新兽药研制者(含企业、科研机构、个人等) | |||
5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 1.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其他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
无 |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 ||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 |||||||
6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0项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以及菌(毒)种保藏等活动的单位,不包括广东省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 |||
7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 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1项将“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
无 |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 无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 无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 |||||||
8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3项将“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参加执业兽医考试的考生 | |||
9 | 省农业厅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审批 |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贫〔2003〕9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十五”期间,在全省山区、贫困地区重点发展100家以带动贫困农户为主,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我省山区、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工作。 | 省财政厅 | 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 |||
10 | 省农业厅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官方兽医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 无 | 各级在岗编制内动物卫生监督人员 | |||
11 | 省农业厅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 | 1.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企业 | ||
2.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 |||||||||
3.与境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 |||||||||
12 | 省农业厅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兽药生产企业 | |||
13 | 省农业厅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5号)第五条: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 无 | 兽药生产企业 |